(一)做好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要完成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七个地(市)所在地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以前完成辖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在编制小城镇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定额说定》,要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要认真做好小城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评价。既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又要从西藏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小城镇建设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小城镇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我区的小城镇规划建设要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建筑设计要在城建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使每个建筑物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科学借鉴民族特色,在色彩协调的基础上。力求层次和造型的多样化,同时要注重整体的谐调。在建设中注意采用地方材料,反映地方风格,努力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三)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要注重保持小城镇的历史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和民族特色,注意保存文物古迹,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城镇绿化,创造环境优美的城镇景观。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环境建设放在小城镇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好小城镇生态环境的规划与保护工作,避免建设性环境破坏,逐步扩大绿化和绿地面积,使之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
全区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关键要围绕畅通交通、搞活流通,以促进人、财、物流动,带动农牧区二、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和农牧区第三产业集中布局,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小城镇建设要改变自发、分散的建设方式,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审批一支笔、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建设方式,全面实行“一书两证”,使建设管理规范化。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小城镇政府职能。建立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形成有利于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在有条件的城镇要设置建设主管部门,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三)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本着“有利开放、有利发展”的原则,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使人流进一步向小城镇聚集,使农牧民离土不离乡,促进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为发展乡镇企业、农牧民务工经商、定居创造条件。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原非城镇户口人员,即可办理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对进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予以保留,使用权不变,允许依法转包经营,但不得非法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