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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四)农村住宅区,零售点按照居民的户数设置:50户以内的(包括50户),设置1-2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酒(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的酒楼、饭店、茶楼、咖啡厅、KTV歌厅、洗浴中心、写字楼一楼的商务中心等,相对封闭的、以满足易停留在设施内特定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

  (四)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及其分店(不包括加盟店);

  (五)市中心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区市县,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超市、便利店、综合商店;

  (六)具有市城建局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亭。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低保和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并且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30米以内的;

  (二)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住宅、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门口100米以内的;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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