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大烟法〔2008〕40号)
各区(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繁华商业区和旅游景区,零售点同方向(横向,下同)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30米左右。
(二)中心城区和县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街道地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0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三)城市住宅区,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150米左右;不同方向之间的距离应在80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