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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五)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一、《藏政发》,主要用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通知和通报等;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意见;任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等。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主要用于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藏政函》,主要用于提请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各部委和各兄弟省、区、市商洽工作及对各地市、直属各部门重要请示的批复,印发非普发性文件等。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五、《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六、《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藏政办发》,主要用于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通知,转发自治区直属部门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报告、意见等。
  八、《藏政办函》,主要用于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和直属各部门请示问题的解决意见,办公厅与区内外政府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九、《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印发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重大问题或涉及全局问题的讲话(摘要);印发各地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的典型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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