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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1、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批转(转发)三家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的公文,可只标被转件的主办机关名称,并在其后加“等部门”三个字。
  3、被批转(转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的标题中不标行文机关名称;被批转(转发)的资料性或没有主送机关的文件,应在标题下面注明原行文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括号括起来。
  4、批转(转发)类公文的标题,应尽量避免出现诸如“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文字重复。如被转件业经两个以上层次转发,再次转发时,一般只转发最初行文机关的通知,有关部门已转发的情况,可在正文中予以说明;如上个层次的转发通知中没有需要贯彻的实质性内容,可直接翻印原件下发。
  5、转发或者提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安排部署类公文,标题中不能只写被转件或上级文件的发文字号。
  6、除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简报、信息外,其他公文不应用新闻性标题。
  7、各地市、自治区直属部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批准或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一律用“请示”;汇报工作、反馈情况、答复询问的公文,用“报告”,对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用“意见”,请求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解决具体问题和职能部门答复,用“函”。
  (二)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请示”件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三)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四)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六)单一发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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