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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十三、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做到准确无误、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一般不得超过3000字,一律打印。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本规定的要求。
  十四、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份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件30份;报请审批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35份;备案规章5份;报告和抄报政府的文件10份;交由各地市和各部门承办事项的反馈意见5份。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不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五、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的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来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实行退办制度,由来文机关纠正后重新报送。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退办单

  此件属下列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情况之一,现予退回,请按规定重新报送。
  1、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分;
  2、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
  3、无特殊紧急情况越级请示;
  4、请示多头主送;
  5、请示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
  6、请示、报告未注签发人姓名;
  7、请示抄送下级机关;
  8、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9、未以主管部门名义上报;
  10、文件内容有严重错、漏现象;
  11、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12、应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或协商办理,勿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   j
  13、未加盖印章;
  14、附件标注不规范;
  15、未标主题词或标注的主题词不规范:
  16、公文用纸、字号不符合规定,字迹模糊;未经打印;装订有漏页、颠倒现象;
  17、其他不符合行文规定。

  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一、眉首
  文件眉首,一般是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公文份数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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