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直属部门代拟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或改变原有的政策时,应认真调查研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要与国家的政策相衔接,又要开拓创新,符合西藏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重要行文,应附行文依据和主要事项的背景、定量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六、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未经其审核把关,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的领导不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市的,主办机关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或地市协商,会签后再报或联合呈报;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七、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主送机关都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某某同志。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一律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得越过政府办公厅直接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除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外,不要同时抄报国家有关部委,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八、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地区行署、市政府或区直部门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请示自治区党委的事项,以党委(党组)名义报自治区党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如需要自治区党委知晓,主送单位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抄报自治区党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报自治区党委的文件,如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知晓,主送单位应写自治区党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九、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机关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以本部门的名义直接请示。
十、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应当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上报各自召开的有关会议情况、会议内容。地市、部门负责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可下发所属单位,一般不要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需报送的只能摘报。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办件,应以承办部门名义书面报送办理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部门的印章。
十二、坚持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1997年《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