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藏政发〔2000〕7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文,减少文件运转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文件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请示和报告属不同文种,要严加区分,请示问题要做到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更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只接受各直属委、办、厅、局(以下简称直属各部门),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及自治区党群系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西藏军区和武警西藏总队需要政府答复批准的文件,其他单位以及各县人民政府,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三、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可以处理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或协商处理,不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应当自行下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不得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报告、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转发,其中如有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行文请示。
四、凡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的事务,各地市、自治区直属部门需要申请解决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不得越过职能部门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各职能部门对请求解决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及时研究,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必须予以答复。如果职能部门与申请单位不能商得一致,由主管职能部门将各自意见如实上报,请示政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