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标准
大连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五)网络拓扑结构图(路由器型号、交换机数量和型号、机位号与内网IP对应表);
(六)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接入协议;
(七)实名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证明;
(八)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
(九)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安装证明;
(十)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安装证明;
(十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