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破产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企业破产工作组组长就是企业破产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整个破产工作没有结束前,项目负责人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要建立破产工作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在企业破产工作实施过程中,哪个企业出现职工队伍不稳定、国有资产出现流失或不能按时完成破产工作的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各地(市)、各部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由企业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
  (三)要把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摆在整个破产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确保社会局势的稳定,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先分流、后破产”的工作方针,各地(市)和区直部门可以由地方财政或行业部门先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在职职工分流和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再返还这部分垫支的资金。
  妥善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在本地(市)或本行业内进行分流安置。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全力配合,确保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企业党组织一定要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分析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说明企业依法破产的必要性,耐心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打消企业职工的思想疑虑,积极协助企业破产工作组的工作,确保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五)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在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利用企业破产之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各级金融部门一定要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破产工作的实施,认真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确保核销工作顺利完成。
  (六)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各地(市)、各行业在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市)、各行业企业破产工作进行抽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