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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破产企业中已经安置和办理辞退手续的职工除外,其他失业和离退休职工的组织、人事等关系全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企业破产工作基本步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企业破产工作组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并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经地(市)和行业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企业破产预案基本内容详见附件l)。
  (二)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18家内外贸破产企业的《企业破产预案》逐一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实施。
  (三)企业破产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理造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破产预案》编制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安置计划,经地(市)和行业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破产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提供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五)当地人民法院接到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依法进行破产公告,并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待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六)企业资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处置完毕后,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顺序清偿。
  (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八)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精神对破产企业有关财务问题依法处理。
  (九)企业破产工作组撰写破产工作总结并附人民法院的终结裁决书及相关材料,经地(市)或行业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逐个进行审查,下达验收批复文件,通知进入核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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