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工作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业破产变现资产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支付破产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一次交足各类社会保障金,妥善解决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安置职工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变现资产不足支付安置职工和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设法解决。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要采取多种渠道。对接收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我区国有企业,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适当划拨部分资金或优良资产,实行带资安置;对部分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可以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对于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上述五种办法仍无法安置的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由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18家内外贸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带资安排的职工按接收企业现行的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未实施前,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按18年一次性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逐年使用。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医疗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要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厅〔2001〕18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于确定接受单位的在职职工,职工现居住的破产企业的公房及附属的土地作为国有资产可以一次性划转给接受企业,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可以将公房按自治区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将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的资产中支付);对于破产企业中职工无力购买公房或私建住宅,仍需住现有公房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所住的公房及附属的土地、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不列入破产企业变现资产,这一部分资产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