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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7月25日)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18户内外贸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精神(〔2001〕8号),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将依法实施破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确保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
  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要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和职工妥善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一)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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