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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
  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 +(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管理中心对贷款的管理、催收、追款、监督。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也可以用共有的房产或拥有产权并有经济收入的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以共有房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必须征得共有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以期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待期房房产交付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管理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向管理中心提交抵押的房产应当未设置过抵押权。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仍需贷款的职工,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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