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大建委发〔2008〕92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及经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业产品管理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推广“四新”技术,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章,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业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业产品是指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使用的建材产品和部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登记备案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审定;
(三)发放登记备案证书;
(四)发布登记备案目录;
(五)处理登记备案投诉;
(六)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包括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