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政务公开的主要措施如下:
1.行政机关应在2002年2月1日前设置政务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在2002年2月1日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政务公开措施、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应输入互联网。
4.除涉密单位外,其他行政机关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在本机关办公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办事指南》,准确地标明本机关各办事部门的办公地点、主要职责、负责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有条件的输入互联网,以方便办事人员前来咨询、查询。
(三十四)在普遍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重点抓好各级计划、经贸、外经、财政、金融、税务、公安、工商、物价、劳动、文化、卫生、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林业、环保、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九、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三十五)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仲裁、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中的产权争议,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各有关部门都应树立大局观念,按照先拆后诉的原则处理,不得借故久拖不决,影响我区大开发项目建设的进程。
(三十六)对外来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联系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跟踪服务,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项目联系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
(三十七)大力发展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各类中介机构,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服务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十八)本着服从和服务于对外开放和跨越式发展的原则,为外来投资者在入出境、居留、定居、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十、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三十九)违反本决定设置审批事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办理审批事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审批事项的文件。
违反本《决定》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由本级物价、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撤销违法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违法收取的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上交同级财政。
违反本《决定》擅自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