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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的决定

  (二十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或私自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在依法检查时,不得增加企业、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经营户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监察、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任何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多部门重复检查。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
  (二十六)在严格检查制度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探索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七、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在坚持法定程序和时限的原则下,力求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结;没有明确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手续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放宽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否则,应视为同意。
  (二十八)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投资者应将填写后的《办事回执》寄送办事机关,作为考核公务员办事效率的依据。
  (二十九)探索建立服务新体制,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制度。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十)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合理配置客货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八、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三十一)各级行政机关应贯彻“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当政”的施政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政务承诺制度。
  (三十二)除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工作外,其他政务均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监督措施和违法违纪违诺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务公开的重点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项目和办事环节。凡涉及全区稳定与发展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要时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解决上,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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