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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的决定

  (十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及其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物价、监察等部门尽快编辑全区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各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不准擅自强制法人入会,不准向法人搞摊派、拉赞助、征订广告、承办会议等。由民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清理规范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会费和服务性收费,规范其职能、行为准则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十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
  (十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收入。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或工商户“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评比、排名活动。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管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收费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罚没收入。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
  (二十一)逐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罚缴分离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厅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处理罚没财物,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六、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
  (二十三)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检查制度》(1998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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