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属于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外办理,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如没有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禁止对同一管理事项进行交叉或重复许可、审批、核准、登记和认证。
三、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依据。自治区物价行政部门对现有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从2002年2月1日起,一律取消。清理后重新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
(九)新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向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的设置,要实行听证会制度。依法须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审批或同意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后执行。今后在全区实施国务院及其部委新设置的收费项目,须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制作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列出每一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和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十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仝业组织实施收费时,应依法向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依据、标准、项目等执行。这一步观范收费行为,实行“两证(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一卡一票(缴费明白卡和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制度,并在《缴费明白卡》上明确填写收费时间、项目、标准、金额、收费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员要签名盖章,以各查验。违反上述规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向自治区物价、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机构申告。
(十二)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十三)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
除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购买指定商品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人或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