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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的决定
(藏政发〔2001〕12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服务和管理水平,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发展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全部取消;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坚决取消行政审批;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市(地)、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应由市(地)、县政府(行署)办理。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监督制度,防止管理脱节;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依据充分,程序严密,环节减少,制约有效,责任落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国务院及各部门以往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取消或其他处理建议;对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文件及所属机构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或没有依据的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三)强化行政审批的监督,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等外部监督。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的责任,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及时对外公布一般审批事项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二、依法规范各类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行政行为
  (四)各类资格、资质认证,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公民、事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得借故拖延。
  (五)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登记、认证,需要核定有效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六)区外乡级以上行政机关颁发的跨区域通用的各类证件,在我区具有同等效力,任何机关不得重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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