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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加大管控力度,严把准入关。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注重对驾驶员实际驾驶技能的测试。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年度审验不合格、未参加年审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驾驶员,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尤其是对于从事客运的驾驶员,要从严审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和车辆性能检测标准的规定,采用汽车检测线和人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检验应检机动车辆。有关部门在组织年度检验或出现问题时,要实行“谁主管、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的有关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执行强制报废;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取消营运资格。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出售报废车辆。公安、运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报废车辆不得办理或变通办理检验及相关证照,不允许上路运营。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售车单位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权限进行严肃查处。
  依法严格查处运输市场的各类违章行为,重点整治运输市场秩序。严禁区内外各类不符合营运资质的车辆和不符合营运资格的运输主体进入我区运输市场,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路检路查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共同负责,加大路检路查工作的执法力度,严禁各类违章营运车辆进入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严格大、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安全检验制度;严禁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上路行驶;从严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超载、人货混载等严重违章行为。
  (四)整治危险路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山区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的治理,进一步规范道路隔离、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城市主要路口、重点路段的电子监控和交通指挥监控中心的建设。各级计划、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对新改建道路实行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要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边排查、边治理的原则,加大整治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辖区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通过媒体予以公布,限期整改。对已治理的路段,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路段,限期重新改造。加强急弯危险路段的防护工程建设,有计划地在全区的国道、省道公路养护线上增设波形安全防护栏和各类交通标线、标志。严厉打击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客运车辆安全监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逐步在客运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在重要路段设立车辆监视系统,加大车辆安全行驶的监控力度。同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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