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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改革 加强财政管理 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区县级政权机构基本支出需要,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区县(市、区)公用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6000元/人、年。并考虑县域支出成本差异,建立均等化公共服务调整系数。
  县级财政保障财力不足部分,通过以下经费渠道解决:县财政本级当年增收和历年结余;地(市)财政本级当年增收(包括税收返还增量)中的10%;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增量。
  财力状况较好的县,自治区财政按照一般转移支付因素法,保证其转移支付的合理增长。
  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县级财政收入
  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增强财政实力的根本途径是加速县域经济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大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稳固的财源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要按照《关于下发〈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的暂行办法〉通知》(藏财预字〔2004〕2号)精神,对县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励性财力补助。
  三、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县级财政要逐步建立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财政综合预算;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预算编制定额;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法定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增加利于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的支出。自治区财政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推进全区部门预算改革的整体步伐。硬化县级财政预算约束,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严禁动用财政性资金垫支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县财政不得动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办企业或为企业及其他部门举借债务出具担保,更不得借债、贷款上项目。认真防范和主动化解财政风险。
  四、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各县要结合实际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建立集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为一体的财政管理新机制。县级会计集中核算要涵盖本级财政收支和上级财政及部门下达的各类资金。县级财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开展清理单位、部门商业银行账户工作,建立账户设立审批制度,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防止挤占挪用。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扩大采购范围,规范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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