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改革 加强财政管理 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4〕7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改革 加强财政管理 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准转发,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财政改革 加强财政管理
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若干意见
(2004年10月 自治区财政厅)
县级财政是基层政权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行政的重要保障。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我区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自治区的对下补助财力大幅增长,县级财政困难状况得到了有效缓解。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财源税基缺乏稳定基础,县际财力差异较大;二是支出结构不合理,“缺位”和“越位”、财力不足与资金浪费并存;三是增人增支的压力逐年加大;四是财政体制性约束不力,划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执行中仍然难于全面落实。
为认真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4〕14号)精神,本着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现就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困难,规范县级财政收支行为,缩小县际财力差异,均等化公共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县级财力基本保障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要有效控制县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建立编制、人员、经费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新增人员必须考虑财力的可能,将人员增长、经费增加与编制相结合,使县级财力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在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基础上。
县级财力基本保障的范围。一是人员支出,包括县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以及与工资挂钩的社会保险缴费、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的医疗费、职工福利费、住房补贴、防寒取暖费等;二是公用支出,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主要包括地(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休假探亲费、福利费、会议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其他;三是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县级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免费医疗等法定支出,优抚、社会保障等政策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