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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康马、洛扎、当雄三县为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康马、洛扎、当雄三县为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的决定
(藏政发〔2003〕7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2003年9月22日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日喀则地区康马县、山南地区洛扎县、拉萨市当雄县为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全国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六大对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提出了纲领性意见和更高要求。希望被命名为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的康马、洛扎、当雄三县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制度,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村民自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全区其他县(市),要以三个全区村民自治模范县为榜样,建立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规范村民自治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区农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为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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