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一)“五个一工程”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精神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使用部门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包括边境县乡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其中边境县乡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艺术创作、文艺演出等;西藏边境地区文化建设项目、活动、人才培养等;举办导向示范性文化活动,参加全国性比赛,鼓励基层文化活动;扶持自治区优先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全区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及各地(市)文化局。
  (三)重点剧(节)目及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区专业艺术团体和民间艺术团体创作、表演优秀剧(节)目。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
  (四)影视创作、译制专项资金补助。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西藏电影、电视作品的制作和译制工作。使用部门为自治区广电局。
  (五)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专项资金,新闻出版企事业(含图书出版社、印刷厂、新华书店、期刊社和报社、包装装潢厂家、打字复印经营店)上年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为“基数+增长”,主要用于重点图书、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优秀图书奖励,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企事业技术改造和临时重要项目的资金补助。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以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一)在2005年底之前,我区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我区出版、印刷、发行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