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3〕9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发展我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进一步改革完善宣传文化机构内部经营机制,积极鼓励、扶持、兴办文化产业,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艺术的繁荣,推进加快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根据我区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二)把宣传文化建设投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对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体现民族特色和我区艺术水平的艺术团体以及农牧区电影“2131”工程等公益性文化事业,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证,对文化艺术团体的优秀作品创作、深入基层演出和重要文化项目及活动加大扶持力度。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教育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资金保证。上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在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机制。
(五)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对其收入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弥补国家投入之不足。
(六)为了推进文化事业繁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事业单位兴办自治区提出的优先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同级财政应在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七)鼓励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