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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使督查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避免失误。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要求,加强督查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分级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行署(政府)对自治区政府公文、自治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地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分别负责自治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事项的督查。同时,分别对本地区下级政府或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是抓督查工作的主体,市长、专员、厅局长、县长(市长、区长)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
  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督查工作体系,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可与党委督查机构组织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督查与调研结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对有关重大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要积极开展督查调研,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政府再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信息反馈和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从2002年1月起,建立《政务督查专报》制度,向自治区领导同志及时报告各地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五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地(市)、各部门决策实施抓得好、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对因主观原因拖拉推诿、实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除了以上几项制度外,还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奖惩制度、廉政制度。
  五、建立政务督查网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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