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十一)在农牧区中小学校继续实行“三包”和助学金制度。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狠抓落实。要建好学生食堂,配备好炊具,积极创造开伙条件。“三包”学生依然要自带口粮或肉食,乡、村基层组织要帮助解决“三包”学校的燃料。
  (十二)继续调整完善中小学校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针对我区教学点的实际,各地要加强对复式教学的研究,认真开展复式教学法的实践和复式教学师资的培训,以适应不断深化的教育教学改革形势。
  四、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与办学体制,依法保障基础教育投入
  (十三)进一步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地、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自治区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服务,制订教育发展目标和教育方针政策,决定中学的设置和小学的布局原则。地、县在本地基础教育的发展与管理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乡、村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动员群众义务参加乡村学校建设,维护学校治安等责任。从我区的实际出发,对基础教育的管理权与办学权作适当区分,教学点由村举办,由乡中心小学负责教学管理;乡、县小学由地、县、乡协同举办,由县管理;中学由自治区决定设置,自治区、地、县协同举办,县中学由县管理,地(市)中学由地(市)管理。
  (十四)改革办学体制,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途径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办学成绩显著者同样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由办学者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按办学成本收取。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积极开展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十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上下级政府间要层层签订基础教育年度责任目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要与责任人的政绩、升迁、奖惩挂钩。责任目标的确定要服从于自治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各地主要的年度发展目标,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下达。
  (十六)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要确保教育投入的“两个增长”,不断完善以自治区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地县财政要努力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承担起自身教育发展责任。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确保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实现。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牧区义务教育。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提倡农牧民群众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牧区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加大对口援藏资金投向教育的比重。学校新建改扩建所需土地,各级政府应按规定进行划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