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家计委等部门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
(区财政厅、区计委、区经贸委、区国家税务局、区交通厅、
区建设厅、区公安厅、区石油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标志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即将有计划、有步骤的在全国展开,现提出我区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就我区而言,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将现行对车辆征收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分别改为征收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对交通车辆的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等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按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按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要求,清理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和地方违反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虽按审批管理权限规定批准,但现已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相关的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其非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外,还要追究有关地(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按《方案》要求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