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创业性就业工程。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领办、创办企业,特别是领办、创办从事农、牧、林及生态环保开发项目,或从事其它个体经营;鼓励和支持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毕业生去农牧区为农牧民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对领办、创办企业及农牧林开发项目,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照顾和倾斜,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自治区和各地(市)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那些经济状况、发展前景较好的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积极吸纳不包分配毕业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不包分配毕业生经过上岗培训后推荐就业。鼓励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接收录用部分不包分配毕业生。鼓励中直单位积极选择、吸纳不包分配毕业生。毕业生被国有、集体、乡镇企业选用后,按企业现行用人制度办理手续;毕业生被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选用后,参照接受单位现行用人制度办理手续;毕业生被中直单位选用后,按中直系统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建议教育部门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择部分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的有志从事我区教育事业的大专毕业生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县以下(不含县)学校担任公办教师。凡录用到县以下学校担任公办教师的毕业生应与教育部门签订就业合同,在县以下学校工作年限不得少于6年。
(四)有空编的乡镇考录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考试。对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毕业生,按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凡录用到乡镇工作的毕业生应与所在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合同,在乡镇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若违反就业合同,取消录用资格。2001年自治区侧重为阿里、那曲地区各挑选10名大专毕业生到乡镇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对吸纳毕业生较多的非国有企业,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彰和宣传。毕业生被非国有企业选用后,由自治区或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毕业生有偿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区外就业。需要到区外就业的毕业生,由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介绍和推荐手续。
(七)今后每年征兵之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自治区征兵办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八)区直、地(市)直、县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不包分配的毕业生(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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