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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2001年3月12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区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624名,其中,区内院校毕业生564名(大专40名,中专524名),区内生源区外院校毕业生60名。社会各界对这批毕业生的就业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方式反映,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指导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长远,政策性强。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这批人才资源,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确保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探索一条适合我区实际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择业办法》(人发〔1996〕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范围
  我区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口在西藏,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全国统考,未达到计划录取分数线、经计划部门批准被区内外高中等院校录取,通过学习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毕业生。
  二、就业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就业的方向,积极探索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建业的路子和办法,稳妥推进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逐步与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接轨。
  (二)坚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三)凡在我区就业的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的待遇。
  三、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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