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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因主观原因拖拉推诿、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自治区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损失。

第七章 业务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督查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之间要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交流,互相沟通、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承办好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反馈信息,努力建立一个上下通达、左右衔接、覆盖全区的督查网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一)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政治理论、政策和业务培训,教育督查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优化督查干部队伍,把思想素质好、政治水平高、工作情况熟、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字综合水平高的同志,不断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工作力量。
  (三)要教育督查人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督查人员要发扬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逐步完善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做到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工作落实。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席、市长、专员、厅局长、县长(市长、区长)作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给督查人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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