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藏政发〔20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提高工作水平,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政府)办公室(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地(市)行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市)、本部门和本县(市、区)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决策督查,协助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注意抓好专项督查和发现问题的主动查办。
第七条 经授权,督查机构主要就以下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