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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博会和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博会和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交办〔2008〕293号)


各市交通局(委):

  今年我省将在杭州、上海分别举办“2008年浙江农业博览会”和“2008年度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以下简称“省农博会”、“上海展销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农博会优惠政策,确保省农博会和上海展销会顺利举行,决定对运输浙江省农博会、上海展销会参展用(产)品的本省货运车辆实行免费通行普通收费公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普通公路收费站点,对持有“2008浙江农业博览会”和“2008年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参展车辆通行证》(附样张,下称《通行证》)的本省货运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通行证》上应注明车辆牌号和起运地点,盖有“浙江农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浙江省交通厅”印章。各收费站点应对《通行证》和运输车辆及货物认真核实,在核实无误后予以免费通行;对不完备的《通行证》或运输非参展用(产)品的车辆,应收缴《通行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规定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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