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布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对整改效果好的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加强检查督促其尽快整改。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单位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审批、执法观念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五、严肃查办规划部门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规划部门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对重点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提前介入的监督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