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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措施》的通知
(青规字〔2006〕3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规划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院、勘测院根据本措施,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于5月15日前将治理措施报市规划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监察室)。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二ΟΟ六年五月九日

  青岛市规划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市及省厅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结合各部门实际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至12月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二、严肃查办规划部门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规划部门商业贿赂案件及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设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对外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对重点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提前介入的监督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三、建立健全防治规划部门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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