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8〕20号)
义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屋回转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义财农〔2008〕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