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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回转的房屋土地不征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8〕20号)


义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屋回转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义财农〔2008〕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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