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3号)
现公布《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德宏州重要用户在重大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供电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保障用户在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可靠用电,使供电、保电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重要活动用电安全,消除供用电矛盾,根据《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举行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对用户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活动,用户要求紧急供电或保证供电,需要供电企业采取临时特殊措施以保障用户电力供应的情况。如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或建设工程重要工序、新建工程接电、其他临时紧急用电等。
第三条 要求保证供电的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单位)在活动筹备阶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供电企业,接受至少一名供电企业负责人员参加活动指挥机构,以负责活动期间电力保障的咨询、协调和沟通工作。指挥机构应设立供电保电小组,由用电单位和供电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供电保电方案。
第四条 用电单位应提前7天向供电企业提出要求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书面申请。
如因用户未提出书面申请,供电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供电或保证供电的,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了解活动期间用电的基本情况,与用电单位共同检查用电单位的用电设施,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第六条 经检查,受电工程未按照规定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企业可拒绝受理接电和用电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