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产业的扶持力度,对涉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在科技三项经费、自主创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资金等的安排上都要向互联网产业倾斜,共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3.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互联网产业倾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以及项目发放贷款,引导、吸引风险投资和社会资金投入互联网服务业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积极通过贷款贴息、项目扶持等各种有效措施,支持互联网企业的成长。
4.鼓励我市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补助。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补助。
5.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互联网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互联网产业,完善互联网产业链。对我市互联网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按照总投资额5%―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税收政策。
1.经市信息产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参照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7〕70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外包企业,参照享受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凡落户在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都市工业园等的互联网企业,由财政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3.对取得ICP(因特网内容提供商)、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工商部门应登记为广告行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三)产业园区配套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互联网产业园和孵化中心,积极吸纳互联网企业入驻,对发展迅速、集聚度高、效益好的互联网产业园和孵化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
2.支持园区开展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按项目资助形式,根据园区的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