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猪养殖管理,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肉品消费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
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猪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四条 场址选择:
(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与用地规划要求。
(二)地势高燥、开阔、背风向阳,在村庄的下风向,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区500米以上。通风良好,便于排放雨水、生产与生活污水。
(三)远离旅游区、河流水源、工业区、畜产品屠宰生产加工区和污染区,离交通要道有足够的卫生防疫间距。
(四)场区必须“三通”,即:通水、通电、通路(入场区道路及场区内道路须硬化),水源洁净,环境条件良好。
第五条 养猪场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