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8〕1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汲取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海南、平安海南,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现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一)完善市、县地震机构设置。
防震减灾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原则上应将地震部门设置为独立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设为独立机构的,原与科技部门合署办公的原则上不变,其他应与建设部门合署办公。合署办公的地震部门的领导、内设机构、岗位编制及人员均应按照地震工作需求调整落实到位。地震部门的级别参照类似机构确定,一般应设置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抗震设防监管和防震减灾综合管理等岗位。
(二)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经费。
各市、县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工作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落实防震减灾经费和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并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前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各市、县以市县当年总人口为基数,按人均2009年1.2元、2010年1.4元、2011年1.6元、2012年1.8元的标准安排防震减灾经费;按每人每月80-120元的标准安排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二、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 〔2008〕50号)精神,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配套经费纳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项目顺利实施。为规范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管理,《海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法制办公室、省地震局要抓紧做好立法的准备工作,加快立法进度,使我省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工程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