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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城市土地类型及级别划分的管理,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及市政务中心。

  (二)市规划局、高新区建设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

  市规划局、高新区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交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和政务中心要加大收费资金的稽查力度,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会同规划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市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对未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再依法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五)市房产局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对未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或虽已交纳但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国土、建设、政务中心等部门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核发房屋产权证。

  (六)市物价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多征、少征或不征配套费的予以严肃查处。

  (七)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五、相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除“5115”工程项目、环保项目等市政府明文规定的工程项目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减免。市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建设局要在本部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二)对在2008年6月10日以后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对在2008年6月10日以前已办理《株洲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核费手续的,其缴费有效时间可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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