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株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株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根据湘价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时收取。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株洲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株政发〔2003〕22号)核定(今后如调整,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08〕73号文件执行(详见下表)。
株洲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标准
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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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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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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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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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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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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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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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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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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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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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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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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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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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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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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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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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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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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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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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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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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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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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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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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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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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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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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