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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二)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三)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执行。对其中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

  (四)项目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

  (五)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条 落户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建设的,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组织认定兑现用地政策,按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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