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1、地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现行6万元/亩)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5%给予资金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5%给予资金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0%给予资金扶持;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5%给予资金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2、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给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通暖及低于规划标高0.3米的场地平整)费用为6.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5万元/亩;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1万元/亩;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9万元/亩;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7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