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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查工作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全市上世纪80年代全国第二次文物普查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普查工作要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普查”和“整体保护”的目标,扩大文化遗产调查与保护的范围,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遗产、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认定文物的登记工作,加强内河湖泊、山区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要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和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底,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普查部署以及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全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普查培训,搞好普查试点等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底,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野外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底,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文物普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颁发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为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株洲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提供人、财、物力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普查办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订出《株洲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组织好普查人员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做好普查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摸索和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各县市区要根据《株洲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则。选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分层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与技术要求,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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