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城市园林景区、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水域的旅游、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精神,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落实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民组、船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审批渡口的设置、撤消,指定部门负责渡口管理;
(五)组织指挥水上交通遇险救助,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与行政村(社区)和船舶、渡口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配备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员,直接管理渡口、渡船、浮桥以及乡镇运输船舶,落实管理经费;
(三)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纠正违章,消除隐患;
(四)督促本辖区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
(五)维护客、渡运秩序,严格执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客定额、定制度”,遇重要活动和学生过渡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制止农用船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七)协助调查处理本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港口、码头、渡口等的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加强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培养全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三)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从业人员、船舶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