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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通航水库大坝禁航区和管辖的封闭水域内船舶的安全管理;

  (二)按规定设置和维护水库大坝禁航设施、标志,水库、堤闸泄洪应按规定提前发布通告、鸣放警报;

  (三)直接负责本部门公务船、采砂船、淘金船、河道、电站、堤坝、堤闸的安全管理;

  (四)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和航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直接负责渔业船舶(本部门公务船)、船员的发证业务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捕养设施,维护通航环境;负责组织清除碍航捕养设施,确保航道畅通;

  (四)负责渔业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与渔业船舶与其它船舶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管理水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工作,审核颁发有关执照;

  (三)监督管理水上市场经营秩序;

  (四)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测船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标准,并通报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三)指导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相对人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四)提出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处理方案,并及时采取水环境保护措施;

  (五)对船舶造成水污染危害的情况和船舶污染事故,会同交通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对本单位公务船及其设施以及港口、码头、船舶、浮动设施的消防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并担负水上交通安全的治安保障责任。

  第十五条 体育部门对其体育船舶及其设施负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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