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层层建立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经济普查工作责任制,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召开普查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扎实搞好单位清查。单位清查是普查登记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单位清查的质量直接影响经济普查的成败。为此,各级普查机构和单位清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查清单位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牌保护”等借口拒绝阻扰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保证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和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王群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龙松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丁润高 市统计局局长
曾侃融 发改委主任
文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