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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在同一个基准日。对地方经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审批机关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委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表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站上,数额较小(100万元以下)的,经批准也可在《株洲日报》等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公告期顺延。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与转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拍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转让。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应适当延长公告期,延长公告期后仍只有一个受让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转让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值90%时,应当暂停转让,经转让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转让。

  第十九条 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受让方及第三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止交易:

  (一)产权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尚未解决的争议;

  (三)依法应当中止国有产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依法确定后,产权转让双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由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应当一次付清。对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8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次付款的首次付款,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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